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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应届毕业生,在和##食品###所签定了如下的合同之后,我有些问题想请教。“本合同生效日期2004年7月13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2009年7月13日终止。...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如不服从分配,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每提前一年赔偿甲方一万元。” 试用期领导说是半年到一年,目前我工作了2个月,发现他们当初承诺我的岗位和分配给我岗位是不一样的,而且在这期间我感到这里并不适合我今后的发展,所以我想提出解除合同,但是他们在合同上没有说明试用期限。 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我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要交纳5万元的赔偿费?如果没有钱,他们会扣押我的档案或者在档案上写下关于我不好的记录(比如开除),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07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还在试用期被解雇的,这种情况单位必须给你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就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你上班期间的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劳动者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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