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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个关于继承遗嘱纠纷的问题。老人留下了一份自书的遗嘱,同时还有一份做证人签字证明的现场拍照的照片和视频。但后来发现,所留下的这份遗嘱,与视频上的遗嘱,有一行格式不一样,但内容全都一样,请问这样的遗嘱还有效吗?我想请教一个关于继承遗嘱纠纷的问题。老人留下了一份自书的遗嘱,请问这样的遗嘱还有效吗?

继承 2019-07-22 15: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配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遗嘱的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因此又称为亲笔遗嘱。
    有效自书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为避免日后争议,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是钢笔还是毛笔等不限)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 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

    3. 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标准。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不能生效。4.遗内容尽量不要涂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应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5、以上对于自书遗嘱已经非常清楚,已具备法律效力。
    民间实践实践过程中,有时候还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证明,也是可以的。
    当然,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那样更好。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继承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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