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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平安普惠借了一遍12万的贷款,钱到帐了我还了18个月才去进入陆金所的平台看看合同,发现每个月都有担保费1800。利息可以接受,每一个月的保费1800我觉得上当了……我现在没有钱还了,如果我不承认每个月的1800元担保费,我会被起诉吗谢谢我在平安普惠借了一遍12万的贷款,利息可以接受,我会被起诉吗谢谢

离婚 2019-07-07 2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抵押权人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的,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起诉状、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法当事人,
      第
    五、开庭审理,依法审查诉讼材料并作出判决。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1、信用卡欠款,如果没有钱还,本金不超过10000元的情况下,是不会被起诉,超过一万以上的话,有可能被起诉和判刑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小额贷款逾期多少会被起诉?

    1、欠贷款公司钱会不会被起诉,取决于贷款公司。切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信贷公司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信贷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如果你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你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你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你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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