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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与2005年4月到一家快递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与另一家公司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做在我公司车的幅驾驶座上。胳膊骨折神经挫伤医生说恢复的很好。但脸上留下了不大但明显的疤痕。交警划分责任是对方7我方3。当时医院没有出示出院证明就一直没有解决。到目前已经休息了8个月。我所在公司出了医疗费现在已经进入解决的时期。没有做工伤认定和鉴定。因为所在公司不出证明。现在还过4 个多月就满了一年。而我公司请的律师没有维护我方的权益,我现在能得到的赔偿律师告诉我说只有工资赔偿。而工资赔偿数目与公司开给我的工资数目严重不符,修养时间由一年变成了8个月,后期住院治疗费也由医生出的8000改成了5000。马上这个案子就要开庭了,而结果就是现在这样的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做来更好的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对处理不服我怎么做?如果要做工伤认定和鉴定好像需要半年,时间超过了一年还有用吗?所有的缴费单都已经交给律师了,如果我不服这个结果我要怎么出示我的证明呢?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8-08 0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鉴定工伤应在伤势稳定之后尽快去做,工伤鉴定申请应在一年之内。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司法鉴定和按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合法的,iward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远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严格,且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工伤无过错赔偿),严重侵害工伤职工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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