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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关于房子的问题向您请教:我的岳母有一儿一女,老伴早已去世,她现在和儿子住在一起(房子是儿子的名,是我的岳母帮助付的首期后分期付款买的),在我岳母的名下另外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已经卖掉,钱全部给了他的儿子。现在她想把剩下那套房子给她的女儿即我的妻子,但他的儿子要把另一套房子也据为己有,坚决不同意。 今天,我岳母和我妻子两人来到房屋交易部门打算办理房子的更名手续,把房子更为我妻子的名字,在办理公证时公证人员说如果要更名则必须要经过我岳母儿子的同意,即必须要有她那个儿子的签字,否则将不予办理,但她那个儿子是绝对不会签字的。有人说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今天她们也询问了房屋交易公证部门的人员,那里的人说立遗嘱也要进行公证,只要公证就需要他儿子的签字。公证人员还说,当你有两套以上房子要卖第一套房子时,是不需要经过儿女的签字的,但办理第二套房子更名就必须要有儿女的签字同意,我的岳母很难过,也很不理解,难道自己连处理自己房产的权利都没有了吗?我也有些不明白,立此类的遗嘱必须要公证处的公证吗?现在我岳母终于明白了她那个儿子的用意,她的儿子早就想把两套房子全都占有,所 以先花言巧语鼓动我岳母卖掉一套(否则我岳母一旦去世后肯定有一套房子是应归我妻子的),我岳母是在她那个儿子同意把剩下那套房子给我妻子的保证的前提下才卖第一套房子的。可是当她那个儿子一拿到卖房的钱后就开始反悔了,坚决不同意把房子给我的妻子,看来他是早就预谋好了的,知道没有他的签字那套房子我妻子最终是得不到的。急盼律师指教,在目前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不通过我岳母那个儿子的签字能使我妻子得到这套房子呢?如果用立遗嘱的方式,是否真的要经过她儿子的认可,应该到哪些部门办理呢,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非常感谢!

继承 2018-08-08 0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 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才有效,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遗嘱无需公证也有效。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形式必须合法。

  • ;公证遗嘱具高于其他遗嘱法效力:  
    1.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2.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和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3.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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