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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辞退员工,但是为了逃避劳动补偿金,要求员工写辞职申请,不写不结帐也不安排工作,就说放长假,不说,明确时间只是叫你回去等通知,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说明。公司以这种无明确日期的长假拖着,逼员工写辞职申请从而达到逃避劳动补偿金的目的。(这种方式也是多数公司逃避劳动补偿金常用的技法)在停工期间,员工书面申请上岗,公司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可以确定为无故给员工停工,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员工被无故停工多少天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合同。(递交了上岗申请公司没有做出任何说明,也还是没安排工作,只能以无故停工为由申请仲裁)这样还能要求公司给付劳动补偿金吗?如果可以,还能得到其他补偿吗?(有些什么?)可以要求精神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8-08 0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2条、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知情权。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是优先留用权。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是优先招回权。用人单位裁员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员工享有免裁权。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获得经济补偿权。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是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员工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 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使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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