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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县城买了套房,房产证是甲方的名字,我们签了买卖合同协议,没有去公处公证,请问是否有法律效率。

合同纠纷 2019-07-31 09: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 1、房产证上直接写子女的名字,意味着房子已经属于子女所有,无需再办理赠与手续。
    2、如果房产证上是父母的房子,则需要办理如下的赠与手续,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合同(详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2)办理赠与公证(需要父母和孩子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3)凭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4)到新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即使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也并不等于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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