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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乘坐的**小轿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在左侧被从前到后擦了一次,司机左臂断裂,我的面部眼部严重损伤一根肋骨断裂,当时忻州中心医院看到我眼部和额头的伤较重建议转院,连夜转到太原住院手术治疗.事故由当地交警确定为对方的全部责任.三个半月后,去北京**医院做了简单的去疤整形.中间,肇事方,几经催促只付出一万六千元医疗费,两个伤员的费用远远不及.对方入了保险,到现在,我方只是伤残补助和医疗费合计九万四千元,连伤残手续费的一千元也没向对方提出来,更不用说什么营养费其他损伤以及精神赔偿,可就是这样让步,也一直得不到赔偿.对方扬言,起诉我方也不一定赢,难道世界上真的没有公道?法律不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我苦恼万分,怀着一线希望请教律师先生,望费心答复为盼

交通事故 2018-08-08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因事故受伤住院,住院费用按责任认定比例是要支付。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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