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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人没领结婚证,男方的财产过世后归谁,男方没有子女

离婚 2019-07-16 14: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所谓“离婚”的问题,除非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问题,如果是共同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财产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其分割原则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子女抚养方和经济条件稍差一方。如果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而是各自经营、生产或工作,则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双方毕竟共同生活,对于因共同生活的开销,如果一方可以证明全部由自己承担或自己承担了较多,则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获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作出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财产,可按照赠与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按最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发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同居期间一方患有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给予适当照顾,也可以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11条、12条
  • 没领结婚证在孩子归属问题不影响归属判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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