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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十月份到期,现在还不上可以申请分期还款吗?

债权债务 2019-07-20 14: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下是借款不还法律规定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
    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
    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
    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
    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如信用社无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则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由于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随之消灭,信用社应将房屋产权证退还。
    你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产权证。
  • 目前农村信用社(有的地方叫商行)贷款主要如下的三种、详情你再问问当地信用社:  
    1、三联保贷款  三个经营的经济实体以自己的工商证为联接,相互担保,向银行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提供各自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工商证、税务证、资金流水、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还款人为各营业负责人;  
    2、抵押贷款  以不动产作抵押贷款,即以房产(地产)抵押、以经营的企业(工商执照)为贷款人申请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贷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入证明、银行的资金流水、房屋的评估报告;  
    3、二手房按揭贷款  买的是二手房,需要以刚买的房产抵押,自己为贷款人申请按揭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买卖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契税票、评估报告、买方夫妻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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