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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1、审理期限如何计算?2、审理期限最长多久?3、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受理时间我不记得,但是发回重审后开庭至今已过9个月,一直没有结果。在此期间,我未接到任何关于延长审理期限的通知,这种情况法院是否还能做出判决?审理期限如何计算?审理期限最长多久?我未接到任何关于延长审理期限的通知,是否还能做出判决?

刑事辩护 2019-07-08 17: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不一定比原审判得还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有多长呢?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哪些情形规定?下面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
    1.5个月:即:1+
    0.5=
    1.5个月  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
    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
    3.5个月,延长2个月:1(
    1.5)+2=3(
    3.5)个月  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
    4.5个月:即:1(
    1.5)+2+1=4(
    4.5)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
    5.5个月:即是:1(
    1.5)+2+1+1=5(
    5.5)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  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法律上没有规定从立案到开庭的具体时间,由主审法官酌情安排,但法律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审期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我国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根据责任年龄的不大,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追究刑事、不得判处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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