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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子并未改嫁,公婆要求分割儿子遗产,儿媳不同意分割遗产,如何办?

继承 2018-08-08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对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下面的原则进行: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在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的情况下,法律上虽然原则要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应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割时也应适当地多分一些。  
    (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已经决定了被代位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特定罪行或者违法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本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虽然这不属于代位继承,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资格。
  •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
    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变卖等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接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所谓“共有”,是指遗产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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