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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先生是再婚,迁户口时婚姻状况是再婚,孩子要上中学了,怕孩子被笑话,我查了查说婚姻状况只有三种,未婚,已婚,离异。我能上派出所改一下吗?我和先生是再婚,迁户口时婚姻状况是再婚,孩子要上中学了,怕孩子被笑话,未婚,我能上派出所改一下吗?

离婚 2019-07-18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 离婚以后孩子迁户口,需要监护人到场。需要父或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  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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