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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由三人一起合伙注册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二百万,中间因为其它原因,现在已退出公司经营,没在公司上班,但股权一直末变更,我还是合伙人身份,之前催促过法人进行股权变更,但法人一直找理由末进行股权变更,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下,我怎么做才能退出该公司,用什么办法退出,现在我是打算无偿退出,但法人一直不进行变更。还有,如果我没退出,到时公司在我末知情情况下,产生的负债,我是不是有连带责任,谢谢你们回复!!还是合伙人身份,之前催促过法人进行股权变更,用什么办法退出

合同纠纷 2019-07-11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哪些法人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若是普通合伙合伙人,法律是禁止性规定《合伙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同时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此条规定限制了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另外合伙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 委托代理中存在的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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