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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物在债权人处抵押借款后,双方在产权证所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取得了相应的他项权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点债务人还清了该笔借款,但还没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该债务人又需要借同样金额的借款,并依旧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且为上次同一债权人,请问二次借款时仅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上次的抵押登记是否还有法律担保效力?但还没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请问二次借款时仅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担保效力?

抵押担保 2019-07-14 2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有二。其一,担保并不减轻或者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担保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是对主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因而于担保成立后,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的债务并不会因担保的设定而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自己的债务。
    其二,于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担保人返还的义务。担保人为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其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因此,被担保人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
    于担保人向其行使求偿权时,被担保人自应就担保人代其清偿的债权额向担保人偿还之。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 参考范本: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市(县) ____区(镇) ____路(街) ____号____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息   每月____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款总额的____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____收取。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七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抵押人:ls___        抵押权人:ls___   地址:ls____        地址:ls_____   银行及帐号:ls___      银行及帐号:ls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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