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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如果收养关系不被认可,你父亲作为堂兄不属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近亲属的范围,无权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你父亲应当通过有关组织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养兄弟关系。 你好!律师『你父亲应当通过有关组织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养兄弟关系。』这里的有关组织村委会可以吗?或者村里知道情况的长辈做证明人可不可以?

诉讼 2018-08-08 2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收养关系怎么办理?


    一、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所需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三、解除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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