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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租客,现在遇到房东和二房东有纠纷,房东要求这周要收房,我租赁合同签了一年还没到期,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房东要求这周要收房,我租赁合同签了一年还没到期,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纠纷 2019-08-05 1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是拒不搬走,租赁合同届满,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签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合同是租房的唯一凭证,专家提醒租客们,租房合同签订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二)要查看房东的房产证,并索要一份复印件。还需注意,就是有的是房东委托其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房屋出租各项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  
    (三)签合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
    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
    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 租客有以下行为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以一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
    (2)欠缴各项费用的金额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未经房东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  对此,《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2.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  《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  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四)房屋租赁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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