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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9月份我在开发商开盘当日选了一套期房,当时销售人员说可以公积金贷款,后来交了首付,签了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要求必须要用其它房产证作抵押,或两个公务员作担保,由于买的是期房,没有房产证,这又是首套房,我找不来其它房产证和担保人作抵押,想退房,可开发商不同意,我想咨询一下,销售人员之前并未告知要房产证作抵押,也没有说要找担保人,现在退房却要我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合理吗?没有房产证,可开发商不同意,现在退房却要我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9-08-16 15: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担保人违约前,担保人反悔,需要负何法律责任?
    1、被担保人违约前、违约后,担保人都无权反悔。
    2、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担保人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反悔。被担保人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被担保人的行为是否违约,对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没有影响。《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如果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以退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2、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误差比超过3%。
    3、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不交房。
    4、出卖人导致超过约定或法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限1年仍不能登记。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确立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的追偿权问题,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在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与权利通常不成比例。
    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而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改变这种责任为代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则没有规定。
  • 房产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供参考):   抵押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大厦(以下简称乙方)   ×××年×××月×××日,×××××有限公司与××××××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规定浙江×××有限公司将——万平方米×××山庄用地退还给××××××实业有限总公司,××××××实业有限总公司愿补偿————万元人民币给浙江×××有限公司。乙方×××大厦愿为××××××实业有限总公司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年×××月×××日甲方与××××××实业有限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大××××××实业有限总公司应支付的×××万元补偿款,其支付期限分别为×××年×××月×××日支付×××万元;×××年×××月×××日支付×××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市×××路 号的×××××大厦的房产作××××××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       。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实业有限总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
    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                  乙方:×××××大厦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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