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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青岛找了份工作,应聘的行政,然后公司让去云南培训,培训的基本内容就是锻炼和陌生人沟通交流的勇气,方式就是给公司卖指定的产品(手工精油皂),从青岛飞云南的路费我自己拿的公司说给报销但是还没下来,吃饭是自己掏钱,每天去不同的地方推销路费是自己出的,云南这边公司借了个办公室给我们开早会啥的,然后住了公司的宿舍,而且这一批团队九个人,不是为了我自己出来培训的,只是把我放在他们小组里培训而已,没签劳动合同,但是培训之前签了个培训协议,大体内容我也忘了,应该是培训期间服从团队管理之类的。如果一个月试用期内我提出辞职,公司有权利追究我违约责任吗?因为我跟领导说了想辞职,领导说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要追究我违约责任。没签劳动合同,如果一个月试用期内我提出辞职,公司有权利追究我违约责任吗?因为我跟领导说了想辞职

合同纠纷 2019-08-05 18: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有提供专项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未履行期限/服务期*培训费用。除此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职职工的话,申请劳动仲裁也无法主张赔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即可,只要公司不能拿出证据指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已经产生的工资。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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