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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想在奉贤区买一套学校建的集资房,请问怎么样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听说买卖双方去公证处签一份协议,这样能保障我的权益吗?谢谢您!想在奉贤区买一套学校建的集资房,请问怎么样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能保障我的权益吗?

离婚 2019-07-31 2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二手集资房需要交纳的税费有:
    1、契税:销售价格的
    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销售价格的3%交纳;由买方交纳。
    2、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销售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
    (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销售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
    (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销售价格的1%。
    3、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销售价格
    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原购买价格)×
    5.5%的标准交纳;
    4、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或者,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该价款由卖方支付。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房屋买卖时,遇到违法建房怎么处理?违章建房,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房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但是,违章建房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房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房物建造人对违章建房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房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房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房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房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房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房收益。违章建房的所有人对违章建房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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