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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丈夫因俩地生活,感情也不好,丈夫经常以我不在他和孩子身边为由,对我破口大骂,加上公婆在旁埋怨我不好,所以我们的关系日渐恶化。我也曾为了想挽救我们的婚姻并给孩子一个健康的家庭,不惜劳苦,每周来回坐十二小时的火车回家与他们共度周末。可是丈夫和公婆都说我一回去就给他们家制造跟多麻烦。我回去只是陪孩子玩,给孩子老公洗洗涮涮,从未掺合他家的任何事情,也从未伸手向他及其家人要过一分钱,就这样他们任然觉得我是他们家的麻烦。上周老公从家里把我轰了出来,原因是我没有尽到做老婆的职责。我的孩子被她爸爸生气的样子吓得不敢出声哭,看着孩子可怜的样子,我心如刀绞。我的孩子从出生到一周岁的时候我一直在孩子身边,后来因为我在外地上班,所以每俩周我回去陪一次孩子,寒暑假我都陪在孩子身边,后来三周半的时候我因思念孩子,我把孩子接到了身边,带了一年,今年九月开始孩子又回到丈夫身边由公婆代为照看,但其间我都是每周回去看望孩子。现在我被老公赶出家门,我不想再过这种隐忍的日子,想和他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他明确表示过不会把孩子给我。所以我想通过法律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现在我是在县城上班,工资和学历都比丈夫高,而且我是一名教师,所以我觉得我带孩子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更有利。我丈夫是在城里上班,他在城里有房子,平时因为他的工作原因,平时孩子都是他爸妈在照顾孩子。我的情况就是这样,我希望各位律师朋友帮我分析一下,我有没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也希望能帮我介绍一位出色的家庭婚姻律师,谢谢你们!!!想和他办理离婚手续,我想通过法律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没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 2019-08-08 17: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协议离婚的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也要注意,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分配这一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结合孩子的成长,并在孩子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询问孩子的意见,最终达成关于离婚的协议。
  •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关于同居关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婚姻法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请,同居关系本身法律不予以干涉,所以不作为诉请。具体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作法律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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