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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某公司驻乌海分公司。2013年7月原分公司负责人离职,由我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我想知道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承担哪方面的法律责任?例如:涉税风险等2013年7月原分公司负责人离职,由我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我想知道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承担哪方面的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 2019-08-19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依法辞职。
    2,单位应在30天内办理退工手续,并中止社保交纳手续。给你一份退工单。
    社保账户由社保中心安全地保管。
    3,进新单位,交给他们退工单。新单位可办理社保接续交纳手续。
    由此可见,只要办理辞职手续,社保不需要个人操作。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 分公司出问题,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区分情况来确定。
    1、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管理责任。所以,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对公司的活动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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