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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集泰新园购买一套商品住宅房,面积98.3m2,首付23.8万元,贷款34万元,我们签合同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合同上写的交房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但是现在都已经2013年7月份了,开发商还不能交房,我们多次向开发商沟通讨个说法,开发商每次对交房日期是一拖再拖,今天我又去公司问他们,他们说如果资金到位的话计划今年年底交工,资金不到位他们也不能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当我们要求退房时,他们说可以退房,但是现在没钱,有钱还要投入施工,遇上这样的开发商我们该怎么办?我们从去年11月份就开始打房贷了,每个月打四五千元,现在因为他们不能交工,我们还要租房,本来我和老公的工资并不高,承担这么大的生活压力,上有老下有小,遇上鄂尔多斯这样的经济,真是没法活了!希望各位律师能够给我们指条明路吧!开发商还不能交房,并按照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遇上这样的开发商我们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7-22 06: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开发商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可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无约定,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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