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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小女孩8岁,孩子的父母将其寄放在朋友家,定期给其孩子生活费用,其中包括照顾孩子的费用。有一天孩子和邻居家的孩子游戏,邻居家的孩子回家时,狗从屋里跑出来将这个8岁的小女孩咬伤。事后狗的主人将被咬伤的孩子送到个人诊所治疗,并带领孩子去县级以上医院打“破伤风”针剂,后来被狗咬伤的小女孩伤口发炎,又进行了几次消炎性质的点滴,过了一段时间孩子的亲属知道了这件事,找到狗的主人要求将被狗咬伤的小女孩消炎性质的点滴费用包赔,但狗的主人拒绝包赔,提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和他共同包赔孩子的医疗费用。问:狗的主人提出的是否有道理;小女孩的医疗费用究竟由谁来索赔?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和他共同包赔孩子的医疗费用。是否有道理;小女孩的医疗费用究竟由谁来索赔?

劳动纠纷 2019-08-13 04: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收费主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支付主体: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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