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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的,1年前与前女友分手,在分手前按照女方习俗给了女方彩礼现金数万元,有男女双方父母和双方亲戚在场证实。分手后,女方拒绝退还这个钱,问该如何处理1年前与前女友分手,在分手前按照女方习俗给了女方彩礼现金数万元,分手后,问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9-07-16 1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从法律角度分析,彩礼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聘金就应当返还。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
    只按照习俗办理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属夫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你可以找到当时送彩礼的那些清单,法院会支持你的。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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