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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谈恋爱期间,交过一个女朋友,在恋爱期间她向我索要钱物,由于处于感情的考虑,把钱借给了她。后来她莫名其妙的提出分手,我不明白什么原因。她并没有告诉我。我答应了和她分手,希望她幸福快乐!钱归钱感情归感情,而后来她就消失了,好一段时间没有联系,后来我找到了她家,她要赶我走,我告诉她父亲她女儿借我的钱,由于当时处于热恋期间我没有让她写欠条,现在她的父亲表态:如果我拿的出证据,他就把钱给我,而她女儿拒不承认。她不到18岁,在期间她和我发生过性行为,在这个期间没有掺加任何强迫和别的因素,属于双方自愿。请问我该怎么办?在我谈恋爱期间,她并没有告诉我。由于当时处于热恋期间我没有让她写欠条,请问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7-26 13: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欠条不承认可以进行笔记鉴定的。如果确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发生,债权人能够列举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债务的真实性,经多次催讨还是不还的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
    假若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过期的话,再向法院起诉就没有用的了。
  •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拓展资料: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3年的诉讼时效因不同的借款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您好,民间借款没有欠条,但有担保人,债务人现不想还款,是否能要求担保人还款,需看担保人是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第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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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谈恋爱期间,她并没有告诉我。由于当时处于热恋期间我没有让她写欠条,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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