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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州的20岁女孩,在今年过年前认识一个男孩,他是四川的在湖州上班!我们是在网吧认识的,那时他天天追我!老是到我住的地方去找我!好长时间他老是这样!我摆脱不了他只好答应做他女朋友!一开始他对我挺好的,说什么要照顾我!是他的责任!我们就这样同居了几个月!后来才发现他这个人什么都不好!还有事没事老爱管我的事!老和我吵架!我实在觉得无奈,就离开了他!来到了丽水,临走时我带走了他的手机.我朋友告诉我叫我带走,反正我和他在一起,什么都没有得到过!来到了这里,他天天打电话来烦我!说要我回去,一辈子都甩不掉他!我好言告诉他,我不想找男朋友了!我也不喜欢他这样的男孩子,还是分手好了!可是我怎么也没想到,他骂的那么难听,说我欠他的!还说我欺骗他的感情!叫我还他所有费用!(吃住)我没钱,不知道怎么办!他就拿报警来威胁我!

离婚 2018-08-09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同居时生的孩子是非法的,如果你们现在结婚了,之前的孩子入了户口也是在婚姻范围内的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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