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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前曾经委托乙方,让乙方从甲方的客户那取汇票后,就交给甲方。乙方都及时将取到的汇票交给甲方。现在由于甲方欠乙方10万元钱没有给,乙方从甲方的客户那取过汇票价值为10万元后,没有给甲方,而采取私刻甲方公司的公章,在汇票上盖上公章,而将汇票通过别人兑换成现金,据为已有,请问乙方的行为是否涉嫌票据诈骗罪。甲方以前曾经委托乙方,让乙方从甲方的客户那取汇票后,请问乙方的行为是否涉嫌票据诈骗罪。

票据纠纷 2019-09-10 1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 票据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一般情况下,刑拘期限是14日。如果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可以37日。
      对于诈骗案件而言,一般都是涉案面广,涉及的被害人较多,且比较分散,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用足37天的时间。
    对于诈骗罪而言,关键不在于刑拘要多少时间。
    因为刑拘本身不是一种处罚措施,并不 是刑拘到期后,公安就必须把人放了,对于诈骗案件,只要立案了,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无罪的,必须立即释放外,正常情况下,刑拘到期后,一般是转为逮捕,这个期限就长了,正常是二个月,而且可以延长。
    换句话说,只要侦查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采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总能借用到时间的,这个时间,大概可以是7个半月,如果再跟法院协调一下,借用一下法院的手续,时间还可以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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