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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廖律师,我于2002年10月进入现在单位,直到2007年11月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五险.新劳动法出台后,单位让我们2007年12月回家休息一个月,之后签了2008年一年的合同,2009年由于我在哺乳期,所以又续签到2009年9月份,我想问到合同期满,单位不要我了,我还可以把2008年以前的损失要回来吗?我指的是五险以及别的赔偿.可是我2002年10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资条等都没有保留,如果仲裁我没有证据,会赢吗?谢谢也没有交五险.新劳动法出台后,还可以把2008年以前的损失要回来吗?会赢吗?

劳动纠纷 2019-07-31 05: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 合同到期,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辞职,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公司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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