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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我妈妈和邻居阿婶发生口角争执,我弟弟出面帮我妈妈说话,邻居阿婶就跑到我家门口用手指着我弟弟的额头骂我弟弟,我弟弟就用手推开对方的手,对方不罢休又推我弟弟,他们两人就推推嚷嚷起来了,刚好那时邻居阿婶的丈夫汇来看到,不分青红皂白就过来抓住我弟弟的脖子打人,他们的两个女儿也来帮忙,我爸爸在一旁看到几个人打一个人,他也上前帮忙,双方之间就这样拉扯起来。事后报了警,在这拉拉扯扯中,双方的皮肤都有被指甲轻微划伤,因不懂法,我弟弟和爸爸觉得是皮外伤没伤到筋骨,民警询问时也就说没受伤,可对方就说要去医院验伤。今天我爸爸被民警带走说要拘留10天,罚款500元。原因是我弟弟先动手打人,父子二人又一起去殴打别人,造成对方三人有轻微伤。我想询问一下,这情况属不属于正当防卫,我弟弟把对方手推开算不算先动手打人,我爸爸要拘留10天合不合法?原因是我弟弟先动手打人,造成对方三人有轻微伤。我想询问一下,算不算先动手打人

刑事辩护 2019-07-20 16: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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