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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公积金另案处理,离婚后女方诉男方要求分割男方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只有在买房时、退休时、装修房屋时才能领取。请问怎样分割?离婚后女方诉男方要求分割男方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只有在买房时、请问怎样分割?

离婚 2019-07-19 1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婚后个人出资购置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所得均分;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但是还存在例外情形。
  •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
    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 你好,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买房,房产证虽然是一个人的名字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人还贷仍属于夫妻共同还贷,除非你们有特别的约定。
    诉讼离婚:婚后财产一般均分,婚后债务一般平均承担。协议离婚:你们可以自由约定。
  • 婚前买房没有公证离婚后归谁,  以案说法:张小姐是武汉人,在去年三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没有做任何公证。当年六月份,她和现在的老公结婚,今年和老公有些矛盾,导致离婚。她问,这套房子是否完全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张小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  律师分析称: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张小姐婚前和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并且已经付首付款,这可以作为张小姐拥有该房产的证明,而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子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小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张小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公证机构不受理哪些房产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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