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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律168:

我是一名未婚女子,正打算结婚,我有一处父母刚刚过户给我的房子和陪嫁的存款,我想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如果爱人出现债务纠纷或与钱有关的突发事件,我公证过的财产还有保障吗?婚前财产能否不做赔偿?我想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我公证过的财产还有保障吗?婚前财产能否不做赔偿?

离婚 2019-07-20 1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位朋友,您好!
    1、对于您男友的婚前债务,无论你们是否去做公证,也无论做公证时债权人是否在场,这都只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因此,如果你们已经决定去做《婚前债务公证》那也没问题,债权人不在场也不影响公证效力,而且在你们婚后,债权人无权要求您来还款。对于您来说,唯一的影响在于,婚后男方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他用这笔钱去还债,势必造成你们共同财产数额的减少。
    2、既然去做公证,就应当在公证书中写明具体的欠款数额、债权人、归还时间等内容。
    3、每年写一次欠条应该是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为避免被认作婚后债务,建议在婚后男方被要求重写欠条时,注明该借款实际借出的时间、属于个人婚前债务并表明愿意按时还钱的态度。
    4、由于各公证处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关于办公证所需证件建议直接咨询公证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男方婚前的债务属于男方一方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女方不需要偿还。
  • 您好! 第
    一、债务是否会牵涉到您的婚前个人财产,要看这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您的个人财产追究责任;否则,债权人无权向您主张债权,更不能牵涉您个人婚前财产; 第
    二、房产虽然是您父母全资购买,但是登记在您名下,所以,债权人可以就此追究债权; 第
    三、就还款问题。没有能力还款,并且该房产是您和家人唯一住房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该房产,但是您夫妻依然要承担债务。另外,您可以与债权人和解,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
  •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不会在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的资金或财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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