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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合同安全的日期是2008年4月21日,房屋开始使用期限是2008年7月1前,现在开发商还没有为我帮理产权证,请问开发商是否有责任?合同中有这样的一句话,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二条处理,我想请问规定期限内是多长时间?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能够获得赔偿的话,应该按照国家那些法律条文规定?是否有责任?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请问规定期限内是多长时间?

房产纠纷 2019-08-16 06: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 婚姻法对夫妻房屋产权变更的规定如下:
    最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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