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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再婚家庭,都带有一个前婚子女,丈夫带了儿子,我带一个女儿,现在子女都已经成家,因为丈夫从不关心家庭,并且有外遇,我提出和丈夫离婚,我想请问律师,我女儿名下的财产,法院是否有资格审查,如果审查,怎样才可以证明不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什么方面的证据才行。

离婚 2018-08-09 1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 按法律规定,凡登记后所取得的财产都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后双方父母赠与的财产也算是共同财产,举个例子:男方没有礼金给你家,而你父母却给了你嫁妆,你照样要与男方分割这部分财产。
    当然男方在登记后所购置的所有财物你也有分割的权力。甚至男方房产如果是在登记后买的,你也有分割的权力(即使你没出一分钱)。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些嫁妆是你在登记前购买的(以发票为准),那就可以以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可以主张均分。同时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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