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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产证是宅基地性质的房子,由于很少住,所以想卖掉,但是宅基地的房产证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我想问问,现在如果我真想出售,有什么方法可以具有法律效力来保障我的权利?我有一套房产证是宅基地性质的房子,但是宅基地的房产证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有什么方法可以具有法律效力来保障我的权利?

房产纠纷 2019-07-23 10: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申请房屋登记。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 离婚房产证更名,实际上就是离婚房产过户的问题。变更房产证上的姓名,正确的说法就是离婚后房产过户。那么,离婚后房产证更名的手续是什么呢?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时);  
    (2)、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时);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诉讼离婚时);  
    (4)、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诉讼离婚时);  
    (5)、离婚证及复印件;  
    (6)、房产证;  
    (7)、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的手续有以下几步: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离婚后房产证更名所需费用: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3)、登记费
    80.00元;  
    (4)、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5)、工本费
    20.00元
  • 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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