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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2000年被国土局征用,【用途为移民淹没单位】该单位占用了我们村大部分土地,当初该单为把房屋搬迁费按比例付给了国土局,而国土局没有搬迁我们队的房屋,只是给了我们安置费,青苗费共计18000元左右,现在我们户口为农转非,现在年久了部分房屋都已出现危房,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找国土局要求搬迁我们的房屋,如果可以有何相关文件。【用途为移民淹没单位】该单位占用了我们村大部分土地,是否可以找国土局要求搬迁我们的房屋,如果可以有何相关文件。

合同纠纷 2019-08-06 06: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农民耕种的责任田被征用,是对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从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
    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去耕地农民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具有明显专属性。因而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可鉴。
  • 关于搬迁移民的相关政策,扶贫移民搬迁政策
    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
    ①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②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③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④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⑥被迁贫困户户主应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有艰苦创业精神,具备劳动技能,年龄在16—50岁。
  • 合协议约定,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视财力分期给付。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发放给农户的次数,但不允许任何人侵占和挪用补偿款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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