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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连续上班14天没休息,当中包括五月一号至三号,五号下班后,老板一个电话通知明天不用上班了,请问期间的法定假期加班费应该怎么算?老板还说他那里上班一个月是按38天班才算的,说是劳动法规定的?并且工资不能立即结算,还要分两个月结算,这样我能不能去劳动局投诉?请问期间的法定假期加班费应该怎么算?说是劳动法规定的?能不能去劳动局投诉?

劳动纠纷 2019-08-14 07: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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