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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母亲的名义全额出资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一套,所有协议和交款单据都是我的名字,但房产证是母亲的,购房前召开家庭会议规定.谁出资购房谁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谁出资购房也得叫母亲住到去世后才有处置权.三个妹妹均表示不出资购这套房.现母亲居住十年后去世.三个妹妹以合伙购买为由还持有母亲房产处理意见遣书和我出资很少的遗书谋夺我的房产.是否合法?法院应该怎样处理?我以我母亲的名义全额出资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一套,是否合法?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离婚 2019-08-23 11: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共同财产,共同处分.理论上的一半,无法实践。 2不自然的归属妻子一人所有。财产分出配偶的一半后,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一般均等继承。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和同住的继承人多分财产。
    3如果长孙没有劳动能力可以晋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割财产。如果长孙有劳动能力,且无其他住房,他有居住权。别人无权主张长孙腾房。
  • 现今夫妻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范本如下
    甲方: 姓名: 哥哥xxx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姓名:弟弟xxx 身份证号: 与甲方关系: 弟弟
    住址: 电话:
    关系人:
    1、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甲方关系 住址: 电话:
    2、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甲方关系: 住址:电话:
    争议事实:
    甲方与乙方于x年x月x日共同出资建造居住地址为xxxxxx的房屋。乙方为使用权人。房产权登记人为乙方。现甲乙双方对这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经过甲乙双方的共同协商,现对这处房屋的产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市x区x路x号x,房产证号为: 的房屋产权变更为甲乙双方共有。
    二、甲方在此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帮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其他关系人:
    1、
    2、
    日期最后写
  • 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原指单位集资建设然后按成本价分配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向房管部门申请以微利价购买的住房。98年之后政策规定停止实物分房,所以现在已经没有所谓的福利房了,有的只是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也属于保障房的范畴,在这里我给你解释一下吧。
      保障性住房一般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这些房子的申请条件,都是要求你是本市户籍、名下无房。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比较常见的,经常会在各大媒体听闻到。
    经适房主要是针对户籍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的,除了要求户籍和无房外,还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有资产和收入的限制;婚姻形成时间符合规定;全家名下没有房地产且规定年限内没转让过房地产;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条件。
    条件的话大概主要就这些了,仅供参考,因为各地区政策不一样,所以要具体咨询当地的经适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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