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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强制拍卖有次数限制吗?我单位有一块土地被强制拍卖,已经流拍2次,现在有通知第三次拍卖。请问:如果还流拍,那么法院就一直强制拍卖吗?没有次数限制吗?我想问强制拍卖有次数限制吗?我单位有一块土地被强制拍卖,那么法院就一直强制拍卖吗?没有次数限制吗?

债权债务 2019-07-21 0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 1、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毒品、枪支弹、盗版作品、珍稀生物等,不得通过拍卖的形式进行交易。
    2、法律对物品的流通有特殊限制的,应在具备法定条件下进行适当的交易。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公序良俗之物不得成为拍卖物,如拍卖他人生活隐私等。
    4、在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卖方应对发布的信息和出卖物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对出卖物承担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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