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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答复我的全文;某某05年病故系我系统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由我系统统筹开资。生前970元。按月发放。这不部分抚恤金均按企业待遇执行。根据是人民政府【关于局下属单位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第八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各县原定办法自行处理。本系统不予解决。我提出的应按事业单位抚恤待遇20个月的还可以吗?会议纪要能说明问题吗?我该怎么办?期待您的回复。某某05年病故系我系统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我提出的应按事业单位抚恤待遇20个月的会议纪要能说明问题吗?

劳动纠纷 2019-08-18 18: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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