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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与领导因工作安排产生争执,我先骂他,他就回骂了我,我就拿他办公桌上的塑料杯砸向他的嘴巴,他就用拳头打了我的鼻梁骨,我也立即回了一拳,哪知这一拳致他鼻骨骨折,经刑事鉴定为轻伤,还不够伤残等级。我是出于一般还手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的。请问这种情况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我应该具体赔偿多少?经刑事鉴定为轻伤,还不够伤残等级。请问这种情况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我应该具体赔偿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8-03 02: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构成刑事案件 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或者是管制,受害者家不同意调解,就会被判刑,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最多不得超过37天,一般这个30天之前公安局会把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下来批准逮捕之后,择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你现在要做的是积极的赔偿受害人,求得被害人的谅解,写上谅解书,呈交到公安局,委托律师介入,做好刑辩的准备,另外暴力犯罪不好取保候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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