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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乙不同意,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综合法律 2019-07-26 01: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两种责任,一种是刑事责任即定罪量刑,如无期徒刑,另一种是民事责任,就是对死者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2】你要问的就是第二种责任,这种情况赔偿标准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依据是第29条。此外其中还规定了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标准,你可以自己去仔细看看。

  • (1)故意杀人罪的中的人是指他人的生命。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胎儿和尸体均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构成的行为对像。毁坏尸体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但是,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溺婴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杀人行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不作为杀人方式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先前行为。
    (3)杀人的手段有多种,但如果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的,应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些方法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 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 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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