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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有,甲、乙、丙商议分别出资12万、12万、6万注册成立一广告公司,约定由甲去工商局办理注册事宜。2007年10月1日,甲从工商局拿到核名通知书,乙见通知书上注明自己资12万元,遂按约定将现金12万元交给甲,委拖其代为办理注册一应手续,甲给乙打了一个收到乙股金12万元的收条。丙未出资。2007年12月18日,甲出钱3000元请了一家中介代办公司,由代办公司垫资30万元成立了一家由甲(12万)、乙(12万)、丙(6万)为股东的广告公司。公司成立以后开始营业,2008年12月,公司进行对账时,乙向甲询问公司30万注册金的事,甲称自己因私事将乙交给其的12万元用了。对余下18万元的去向未做说明。

其他 2011-07-02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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