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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的一个女同学与男人认识3年,在20045年5月曾有过一个孩子,而在2004年7月在双方家长同意下将孩子打掉了,男方家长同时口头同意2年后为两人完婚,则让两人先定了婚(但没有任何仪式和书面证明,只有订婚戒一对为表示),此后一年男方当事人则住在女方家中,双方当事人也曾见过双方亲友,同时男方当事人也曾在自己的亲友面前口头许诺在2006年与女方当事人结婚,在这一年中两人有过小吵小闹,但感情任然依旧,直至2005年的7月末,男方当事人则提出要与女方解除婚约,当时男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为女方当事人的脾气不好让他受不了,而后在女方当事人一再的询问下,男方当事人则承认自己在外已有另一个女人,与此人发生了性关系,故要与女方当事人解除婚约。同时女方当事人将双方家长见面解决此事,当时男方当事人在双方家长面前承认是有此事,而在双方家长协调下,男方当事人同意不解除婚约,同时与那女子断绝关系不再来往及联系,但却让女方当事人得知两人依然有联系,质问男方当事人,男方当事人也承认与那女子有联系,同时又向女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当事人则将此事告知自己的母亲,则女方当事人的母亲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却其同意,女方当事人也同意了母亲的想法,则和男方当事人私下提出了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男方当事人不同意,在两人私下协商后,男方当事人同意将其2002年6月至2005年7月这3年来的工资的一半赔偿给女方当事人(其金额为每月1千,共36个月,共3万6千的一半则为1万8千)女方当事人也同意了,同时让男方当事人与自己的父母沟通后,找女方当事人的母亲来解决此事,则在同一天女方当事人则将事情告知母亲。但过了十多天男方却毫无音讯,在2005年8月21日女方母亲则找来男方当事人询问其原因,而男方当事人不但否认同意过女方当事人的任何要求,还否认自己有外遇,更声称是女方当事人先打掉他的孩子,而后又污蔑女方当事人有不守妇道之举,女方母亲听之则叫女儿请假回家与其对质,同时将男方的母亲也叫到家中来协商此事,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质下,男方当事人又否认自己说过上述的话,但依然要解除婚约,女方母亲则同意解除,并提出2万元的赔偿,男方母子马上反对,同时男方当事人提出只愿赔偿8千,女方母亲看协商无用则要让法律来解决,男方母亲马上反对,在与自己儿子沟通后,男方母子提出用男方当事人其2002年6月至2005年7月这3年来的工资的三分之一赔偿给女方当事人(其金额为每月1千,共36个月,共3万6千的三分之一则为1万2千),女方母女沟通后,同意男方做出赔偿,男方当事人则声称要回家算清楚具体的数额,同时约定在2005年8月22日告知并支付。则在2005年8月22日中午男方母子来到,却反悔协商的结果,只愿做出5千元的赔偿,女方母女不悦,将其赶出。PS,以上的金额是女方大致的推算。

离婚 2018-08-09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建议尽量通过友好沟通协商处理,如果到了要离婚那一步,建议也是好聚好散,离婚可以先通过双方协议离婚,处理好财产分割,有子女的话还有抚养问题,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
  • 我国的政策法律对于处理婚约时的注意事项:  
    1、处理一般群众婚约应注意:  ①、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结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②、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当事人无须受其约束;  ③、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且须达到一定的成年年龄;d、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单方解除。e、解除婚约一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赠与一般不返还,价值较高的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处理军人婚约应注意:  ①、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  ②、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
  • 你好: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实践中有效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技巧,可以面谈。
    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六、另外,离婚案件还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婚姻过错赔偿、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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