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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一处老宅基,2001年时被村里规划给了别人,别人也办了宅基证,但到现在别人也没有盖房子,请问我有没有权利收回此宅基地我家一处老宅基,2001年时被村里规划给了别人,别人也办了宅基证,有没有权利收回此宅基地

房产纠纷 2019-07-27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收回拆迁补偿,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村民对宅基地享有占用和利用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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