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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另外四人成立一个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签订公司章程时明确规定:公司各股东不得私下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现有一位大股东私自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我能否申请公司的清算并解散我与另外四人成立一个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各股东不得私下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我能否申请公司的清算并解散

公司清算 2019-07-24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您好,公司符合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股东一般有下列诉权:
    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主张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2、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若股东同时是高管,股东可以直接诉讼主张其违反公司章程,要求其承担对股东的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两种方式属于指标不治本,股东矛盾不解决,公司仍然不能正常经营。所以您想的清算是现阶段最可行的方式了,但并不是直接申请公司清算,因为清算是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股东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时适用的主张(这个就不细说了)……您现在应当是诉公司解散,所依据的法律是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僵局解散诉讼的规定,要准备的证据应当围绕公司之间的僵局,以及经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而准备,因为公司解散诉讼一般要求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否则法院轻易不会判决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散摊子,您可以动动脑筋,比如通知开股东会,另两个都不来,决议无法做出;封仓库,停产停业这些都是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的证据……在法院判决解散之后,公司股东就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您的出资及收益就可从清算财产中取回,同时也可避免因他二人的矛盾使您卷入到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地。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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