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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17岁想改名字,为什么当地的派出所不给更改,说16周岁后不能更改,更改姓名真的受年龄限制吗?

肖像权 2019-07-30 0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 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籍、婚姻、子女状况、身体、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证明,还要有被领养小孩的来历证明,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单身收养孩子时需要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一)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三)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四)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法》第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成年人也可以依法更改姓名,而不区分是否是成年人。所以,成年人申请依法更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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