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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北京租一房子,今年8月9日到期,当天与中介办事员交接完毕,中介让到公司去办理退押金的手续。今天去中介公司退还押金,中介公司以房子到8月9日到期,合同只约束到8月9号,当天没有过来违约为由,拒退押金。合同上明确写明,房子到期后7天内中介退还押金,30日内我不主动与中介联系不退还押金。中介说,那你去法院,法院怎么判怎么判。我想请问下合同是否失效?我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权益?谢谢今天去中介公司退还押金,30日内我不主动与中介联系不退还押金。我怎么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9-03 15: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遵守。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有违反,属于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时可能出租人将不退押金。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时退房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房东因不能及时出租而遭受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暂扣押金,或者用押金折抵违约金。当然,如果承租人退租后,房东立即找到新的承租人的,押金应当退还。
  • 违约的,要按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赔偿合同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房产中介合同的违约,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房产中介的中介费损失,损失包括为促成房产交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的中介费损失等。
  • 通常,中介方的收费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期间,如约定其服务期间从寻找潜在买家直至房屋产权过户为止,负责协助签署合同、提供信息和咨询、代办贷款、产权过户及评估等,并就其全部服务收取总的居间费用;二是分别约定其服务项目及每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审理中,需要区分已经提供的服务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确定应予退还的费用。  
    四、对于信息服务费,即中介方就交易行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所收取的费用,一方面,即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交易,但中介方确已提供居间服务,应就其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面,买卖双方的合同因受房屋新政原因未能实际履行,不存在一方违约,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从公平原则入手,结合个案情况对信息服务费的数额予以酌定。
  •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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