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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6月30,我与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就相关经济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单位以此为由,至今未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给我,已造成不能就业或领取失业金,我该到哪里主张权益?谢谢。(劳动仲裁不受理此案)我与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就相关经济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我该到哪里主张权益?(劳动仲裁不受理此案)

仲裁 2019-08-29 17: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申领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 失业金不是被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社保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故并不一定需要在被勾上辞退的情形下才能领取。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又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该单位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因为该劳动者与该单位再次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已在上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本次终止劳动关系按该劳动者再就业之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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