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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过世了,留下两间房子,母亲说我们姐弟一人一间,可我还有奶奶,伯父,叔叔,三个姑妈。公证处说都要叫我的长辈一起去公证,那我们要带什么资料(或证明)去公证处?我父亲过世了,留下两间房子,公证处说都要叫我的长辈一起去公证,那我们要带什么资料(或证明)去公证处?

继承 2019-08-10 1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 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 申办遗嘱公证当事人应提交:
    1、立遗嘱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遗嘱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购房凭证、股票、存款证明等)
    3、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其个人财产
    5、遗嘱
    对年老或患重病的立遗嘱人应进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公证处会帮忙联系的)
  • 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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